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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侧电子停车欠费3元被罚200元?有关部门回应

北京日报客户端   2021-10-23

在路侧电子收费车位停车,因欠缴3元停车费,却被告知要罚款200元。市民胡先生最近的遭遇,让他苦恼并质疑:这样的处罚力度是不是过大了?针对这一问题,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,自2022年1月1日起,这一处罚金额将有所变化。

前不久,胡先生收到了一条来自海淀区城管委的短信,提示他的车辆因为欠缴一次3元的停车费,按规定拟处200元罚款。他仔细回想,才想起是前段时间在长春桥路停过车,后来因为疏忽忘了缴费。翻看了自己手机上数十条未读短信,他确实找到了一条催缴信息。

罚款合乎法规。按照现行的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。违反前款规定,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,并处200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”

“我并不是恶意欠费,只是忙忘了。而且仅仅欠缴几元钱,就要被处以200元的罚款,这样的处罚力度是不是有些大了?而且这种停车收费及产生的欠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,是不是也不应该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?”胡先生说。

对于胡先生的疑惑,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作出了解释:“如果是将车辆行驶到单位或个人停车场停车,停车场收取停车费,这的确是民事关系,属于民事上的保管合同。但在公共道路上划出停车位,允许公众停车,并收取停车费,这就属于行政关系的范畴了。”

彭艳军律师进一步解释,城市道路属于城市基础设施,道路资源应属于一种公共资源,在路边停车即视为对公共道路资源的占用,在行为属性上,路边停车实际上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。基于公众权利受损及公共管理成本弥补等方面考虑,对路边停车行为进行一定收费有利于维持社会整体平等原则。这种收费可视为此种行政许可的“对等条件”,即路边停车实质为一种附条件的行政许可,所附条件即是收取停车费。

至于200元罚款是否过高?彭艳军律师认为,行政处罚要遵循比例原则,处罚应与违法行为性质与危害等相当,对于罚款数额的设定问题,立法部门应当全面听取各方意见。

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,今年9月24日,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。其中,对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》作出了修改,其中第四十一条修改为:“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,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。未缴纳的,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;三十日期满后,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。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。”“违反前款规定,经两次催缴,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,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。”“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。”这一修改条款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彭艳军律师建议,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逾期不缴纳停车费会有罚款的宣传力度,并在技术层面对催缴停车费进一步完善。比如:可以在北京交通APP上绑定银行卡,实行自动扣款;可在欠缴停车费后的不同时间节点,进行递进式的短信提醒,必要时直接采取人工电话提醒。

(原标题:路侧电子停车欠费3元被罚200元?有关部门:规定已作修改)
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褚英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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